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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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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2. 2.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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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1條,這條法規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這意味著這些職位的人員不會獲得薪資作為報酬。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的組織編制和專任人員的任免、薪資、福利、退休和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需要通過董事會的批准後,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具體的規定則需要根據這條法規在具體的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事項進行確定和決策,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批准。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內政部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5

立法沿革 1

(0910524 制定)

本院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列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二、本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

  • 任免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10524 制定)

一、明列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   二、本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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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院董事、監事、董事長、常務監事均為無給職。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