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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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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國家實驗研究院為了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來設立所屬的實驗研究單位。同樣地,如果需要變更或解散實驗研究單位,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例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所述的核准程序就是為了確保設立、變更和解散實驗研究單位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並確保其符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需要。

立法沿革 1

(0910524 制定)

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立法理由本院所屬實驗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10524 制定)

本院所屬實驗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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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