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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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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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國家實驗研究院為了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來設立所屬的實驗研究單位。同樣地,如果需要變更或解散實驗研究單位,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例如,《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0條所述的核准程序就是為了確保設立、變更和解散實驗研究單位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並確保其符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需要。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為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經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所屬實驗研究單位;其變更及解散時,亦同。
立法理由本院所屬實驗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10524 制定)
本院所屬實驗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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