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9條,該法規定國家實驗研究院的設置情況。該條規定國家實驗研究院設有一位院長和一至兩位副院長,院長和副院長皆由董事會聘任。院長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國家實驗研究院的院務,而副院長則協助院長,負責協助處理國家實驗研究院的院務。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基準第9條的規定,國家實驗研究院董事會在聘任院長和副院長時,需參考候選人的相關專業背景和經驗。例如,當選為院長的候選人可能具有豐富的科學研究經驗和成功的領導能力,而副院長則可能擁有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協助院長執行院務的能力。這些參考資料可用於董事會在聘任院長和副院長時做出適當的決策。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立法理由本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遴聘任方式及其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24 制定)
本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遴聘任方式及其任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