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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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2.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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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8條的規定,國家實驗研究院設有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的遴聘由行政院院長負責,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如果監事任期尚未結束就有缺額,則由行政院院長進行補聘,補聘的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常務監事有權參加董事會的會議。
立法沿革 1 版
(0910524 制定)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立法理由本院監事會監事之人數、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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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524 制定)
本院監事會監事之人數、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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