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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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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2. 2.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解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如下: 1.本院設有董事會,董事人數介於十一人至十七人之間。這些董事是由行政院院長遴聘,遴聘對象包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以及具有富有研究經驗的科學技術專家、學者。其中一人將擔任董事長。 2.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聘。根據前述第一款所遴聘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總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且任命和解職將按照職位的變動進行。對於根據前述第二款遴聘的董事,在任期屆滿前的空缺將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他們的任期將持續到原任人的任期屆滿。 上述解釋參考了「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這是中華民國法規公布系統提供的法令全文資料。

立法沿革 1

(0910524 制定)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立法理由本院董事會董事之人數、資格、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方式。

  • 任免名詞
(0910524 制定)

本院董事會董事之人數、資格、任期與其遴聘及補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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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規定:「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