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政府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1 條,政府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的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可以適用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