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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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自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取得研發成果者,其管理及運用、讓與或授權,準用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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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自行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並取得研發成果時,這些研發成果的管理及運用、讓與或授權,將適用該辦法中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這表示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在研究開發的過程中所得到的成果,例如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將依照第五條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運用。其中,第五條規定了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可以將其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而第十五條則規定了進行研究的人員在研究成果分配上的權益和義務。 例如,如果一所公立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並成功取得了一項專利,根據第 20 條,該學校可以依照第五條的規定,將專利權讓與給另一個機構或個人,或者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授權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這項專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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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