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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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及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得自行保管運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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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9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在扣除應繳交給資助機關和分配給研發成果創作人的金額後,可自行保管運用。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否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研究發展單位在取得收入後可以自主運用,但必須先扣除應繳交給資助機關的金額和分配給研發成果創作人的金額。此外,該法條也明確指出,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科研機構進行研究發展活動並取得了收入,根據這個法條,該科研機構可以自行保管和運用這些收入,但必須先扣除應繳交給資助機關的金額和分配給研發成果創作人的金額。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對這個情況有進一步的規定,那麼該規定會優先適用,這個法條就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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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