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由資助機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研發成果由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負責管理和運用。根據該條款,該單位所獲得的收入必須按照一定比率分配給研發成果的創作者。同樣地,如果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由資助機構負責,則也應按照一定比率分配給研發成果的創作者和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 參考資料: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賦稅署,200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