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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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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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負責管理和運用研發成果的人應符合以下條款: 1. 以公平、公開和有償方式進行讓與或授權。 2. 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包括公立構造機關)、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作為研發成果的對象。 根據資料,政府為了鼓勵產業進行研究開發活動,對於從事研發的支出給予稅務減免優惠。此外,研發成果的權利歸屬包括專利等也在相關法規中有明確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和相關解釋,對於研發成果和申請權的確認,需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申請專利的過程、專業研究人員的背景和研究發展的實質等。 然而,關於政府資訊公開的問題,政府在提供資訊時需要考慮到個人隱私和商業機敏等其他合法限制。因此,政府有權根據法規規定拒絕公開或提供資訊。然而,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理由可以拒絕的情況下,政府有義務根據法律公開資訊,以保護人民的「知的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上述法規,政府在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方面應遵守公平、公開和有償的原則,並優先考慮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作為研發成果的對象。政府在提供資訊時需考慮到其他合法限制,同時需保護人民的「知的權利」。目的在於鼓勵產業研發活動,提高國家科技水準。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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