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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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研發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然而,如果該單位或研發成果的受讓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資助機關可以要求他們將研發成果授權給第三人實施,或者在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1.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沒有正當理由有效運用研發成果。 2.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研發成果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以妨礙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的方式實施研發成果。 3. 為了增進國家的重大利益。 根據第2項的規定,取得研發成果授權的第三方應該支付合理的對價給權利人。 根據第3項的規定,資助機關在進行授權給第三方或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時,應該在訂約時以書面形式確定相關的要件和程序。 參考資料: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104
- 第三人名詞
- 對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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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