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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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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對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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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如果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對於其研究成果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沒有運用價值且無法轉讓給他人,那麼他們可以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參考資料: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9123&ctNode=12216&mp=1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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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規定:「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對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