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對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如果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對於其研究成果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沒有運用價值且無法轉讓給他人,那麼他們可以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參考資料: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主計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9123&ctNode=12216&mp=1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