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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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之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除法規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經資助機關同意。
- 2.歸屬於資助機關之研發成果,得讓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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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所產生的研發成果,在轉讓給第三人時,除非法規另有規定或契約有其他約定,必須取得資助機關的同意。而屬於資助機關的研發成果則可以轉讓給第三人。以下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國科會):https://stqc.most.gov.tw/stgwebweb/static/16fd93eb820f8ff550aae108cdcbc938.pdf - 研發成果向產業轉移推動專法(科技部):https://www.most.gov.tw/central/cp.aspx?n=1A55C7E8BFB491A2&s=2E79CF3A76BE9A5F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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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