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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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定期提報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接受資助機關查核。資助機關得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指標。
- 2.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經資助機關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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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1. 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必須定期向資助機關報告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情況,并接受資助機關的查核。資助機關可以將查核結果列為獎補助審查的指標。 2. 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如果未按規定切實辦理查核要求,除非在通知期限內改善,必要時,資助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部分獎補助。 這條法規主要涉及研發單位對研究成果的管理和運用要求以及資助機關對研發單位的查核措施。研發單位必須定期向資助機關報告研究成果的管理和運用情況,并接受資助機關的查核。如果研發單位未按要求辦理查核,資助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間内暫停或減少獎補助。這條法條旨在確保研發成果的有效管理和運用,以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科研機構獲得了政府資助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根據這條法規,該機構需要定期向資助機關提交研究成果的報告,並接受資助機關的查核。如果該機構未按要求辦理相關報告和查核,資助機關可以決定在一段時間內暫停或減少對該機構的獎補助資助。這樣的措施有助於確保研究資金的有效使用和研究成果的正確管理和運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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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