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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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 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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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 1.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單位召開審議會議審議資訊揭露或迴避爭議時,應邀請相關當事人出席會議,並提供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充分了解他們的立場和觀點。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若執行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照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資助機關有權在一定期間內停止或減少對其的獎補助。這是為了確保執行單位履行辦法所規定的資訊揭露和迴避義務。 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被規定應當申報財產的人員,應當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規定。這是指在申報財產時,這些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維護利益衝突的迴避、執行職務與財產關聯的規定等。
- 揭露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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