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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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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 2.故意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3. 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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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 1. 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單位召開審議會議審議資訊揭露或迴避爭議時,應邀請相關當事人出席會議,並提供他們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充分了解他們的立場和觀點。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資助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根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施行細則》第15條,若執行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按照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資助機關有權在一定期間內停止或減少對其的獎補助。這是為了確保執行單位履行辦法所規定的資訊揭露和迴避義務。 3.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被規定應當申報財產的人員,應當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規定。這是指在申報財產時,這些人員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維護利益衝突的迴避、執行職務與財產關聯的規定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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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對於是否應予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