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針對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中,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的知悉研發成果的人員,在了解有可能需要自行迴避的情事時,若未迴避的話,應被要求迴避。同樣地,對於有應自行迴避情事而未迴避的人員,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提出要求其迴避的申請。 參考資料: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科技資源中心,2017/10/24修正)
- 核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