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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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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前條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2. 2.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申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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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0條針對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中,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的知悉研發成果的人員,在了解有可能需要自行迴避的情事時,若未迴避的話,應被要求迴避。同樣地,對於有應自行迴避情事而未迴避的人員,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向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提出要求其迴避的申請。 參考資料: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科技資源中心,2017/10/2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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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或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