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了在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中,若相關人員和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的營利事業之間存在以下利益關係,則應自行迴避: 一、相關人員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前一年內從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二、相關人員或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相關人員如果符合上述利益關係,就應該自行迴避參與簽辦、審議或核決相關案件。 參考資料: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120004)
- 核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