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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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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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研發成果的創作人可以參與研發成果的推廣和洽談,但在研發成果的管理或運用案件的審議或核決中,則應迴避。這意味著研發成果的創作人不應在相關的審議或核決過程中參與,以確保公正和客觀的評估和決策。 參考資料: 1. 科技部「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subMenuId=poster&l=ch&tagCode=fil737775101001231&articleUid=4c44bba4-6890-4df2-9fe8-6c7af2bda297&menu_id=782037fb-40ad-40db-bd20-d0f209f36e68 2.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18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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