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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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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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了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建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的管理機制,並包括以下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的受理單位:制定應負責受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相關事宜的單位。 二、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時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明確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的態樣和要件,並要求執行單位主動向受理單位揭露或自行迴避。 三、審議會議的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明確審議會議的組成成員、審議基準和作業程序,確保審議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的處置:制定處理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相關事項的程序和措施。 五、相關資訊的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明確相關資訊的公告方式和範圍,以及內部和外部通報的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的教育訓練:進行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提高對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認識和執行能力。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的其他管理措施:制定其他相關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科技部)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管理辦法(國家實驗研究院)
- 揭露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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