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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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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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4條,科學園區的勞工業務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這表示管理局負責處理與勞工相關的業務,包括勞動條件監督、工資和福利保障等。例如,管理局可以承擔責任來調查並解決科學園區內的勞工爭議,並確保勞工權益得到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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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