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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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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事項。
  2. 2.前項勞工行政,指除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外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職工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所指的勞工業務包括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理。 2. 勞工行政除了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外,還包括勞資關係、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職工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參考資料: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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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