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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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第2條,科學園區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設置的科學園區。第二類是指由民間籌辦的科學園區,經行政院核定後合併入科學工業園區。這些定義主要是用來界定科學園區的範圍和適用本辦法的對象。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範例是台中高鐵科學園區,該園區是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設置的科學園區。
- 第一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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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