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1

快速跳轉
  1. 1.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2. 2.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和科學技術人才,促進國內產業的技術研究和創新,以及推動高級技術產業的發展。該條例由主管機關根據其規定,選擇合適的地點,並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立科學園區。 舉例來說,根據此條例,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就是根據國科會的申請以及行政院的核准而設立的。該園區的設立旨在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和科學人才,提供相關的科技創新產能與經濟優惠。根據該法規定,園區內的事業應依經營計畫進行經營,且未能依經營計畫經營或未經管理局核准延期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管理局有權撤銷其投資核准並要求其遷出園區。此外,園區內的事業還應繳納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以支持園區的開發和維護。根據相關法規定,管理費的收取範圍和標準由管理局制定並經國科會核定,依照園區事業所使用的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 參考資料: -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辦法

立法沿革 3

(0680717 制定)

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以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行政院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定適當地點,設置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內資本與技術密集工業之推進,並借鏡歐美先進工業國家設置工業園區成功之先例,創設科學工業園區,積極引進國內稀有之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藉以加速國內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爰明定科學工業園區之設置宗旨及地點之選定。

(0900104 全文修正)

為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以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有關園區之擴建或新設,其整體發展策略及可行性評估與規劃,目前均係由國科會承辦各項先期相關作業與方案之研擬後,再報由行政院核定,爰將條文中「行政院」修正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明定設置園區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1070515 全文修正)

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立法理由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及科學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680717 制定)

為配合國內資本與技術密集工業之推進,並借鏡歐美先進工業國家設置工業園區成功之先例,創設科學工業園區,積極引進國內稀有之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藉以加速國內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爰明定科學工業園區之設置宗旨及地點之選定。

(0900104 全文修正)

有關園區之擴建或新設,其整體發展策略及可行性評估與規劃,目前均係由國科會承辦各項先期相關作業與方案之研擬後,再報由行政院核定,爰將條文中「行政院」修正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明定設置園區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1070515 全文修正)

一、參考能源管理法第一條規定,將原條文修正列為二項規定,分別規範本條例立法目的及科學園區之選定及設置程序。   二、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其範圍不限於產品,擴及至服務之研發,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不限於工業,爰將「工業」修正為「產業」,並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規定:「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