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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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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事項。 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七、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八、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及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九、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四、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五、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七、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八、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四、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五、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六、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七、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九、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一、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2. 2.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
  3. 3.為辦理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定處理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的各管理局負責辦理,並掌管以下事項: 1. 關於園區的發展政策、策略和相關措施的規劃推動事項。 2. 關於審查園區事業設立的事項。 3. 關於推動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發展的事項。 4. 關於吸引投資和對外宣傳的事項。 5. 關於財務的計劃、調度和稽核事項。 6. 關於產品市場調查的事項。 7. 關於園區事業的營運輔導和服務事項。 8. 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和貨品輸出入簽證的事項。 9. 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和護照憑證簽發的事項。 10. 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的核轉事項。 11. 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的許可和管理事項。 12. 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的核發事項。 13. 關於外匯和貿易業務的事項。 14. 關於預防走私措施的事項。 15. 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和工業用電證明的事項。 16. 關於安全和防護的事項。 17. 關於工商團體的業務事項。 18. 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和勞動檢查的事項。 19. 關於公有財產管理和收益的事項。 20. 關於都市計畫的檢討和變更、非都市土地的檢討和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和建築管理的事項。 21. 關於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事項。 22. 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和管理的事項。 23. 關於廠房、住宅、宿舍的興建和租售事項。 24. 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和技術訓練的事項。 25. 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和人力資源的獲得和調節的事項。 26. 關於通用的技術服務設施的事項。 27. 關於儲運單位和保稅倉庫的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的事項。 28. 關於公共福利的事項。 29. 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和財務狀況的查核事項。 30. 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和園區資訊化發展的推動事項。 31. 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劃推動執行和管理事項。 32. 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的設廠或擴充規模相關證照的核轉事項。 33.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根據法條規定,園區業務涵蓋了廣泛的領域,包括園區的發展規劃、事業設立審查、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吸引投資和推廣、財務規劃和稽核、市場調查、營運輔導、產品檢驗和證明、外籍人員聘僱和居留申請、稅務減免、外匯和貿易業務、安全和防護、勞工行政和檢查、土地使用和建築管理、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等。這些業務是由主管機關所屬的不同管理局所委託辦理的。在辦理這些業務時,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的主管機關制定處理辦法。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可以理解園區業務的範疇非常廣泛,涉及到園區內的各種管理和服務事項,以及與產業園區相關的各種監管和支援工作。

立法沿革 3

(0680717 制定)

為執行園區管理業務,辦理園區營運工作,並提供園區事業各項服務,由國科會設置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園區之業務,因與科學技術關係至為密切,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該會掌理「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事項」,且本園區係藉優良之投資與研究環境試驗吸收高級技術工業,將來觀其成效再將此一園區之模式,推廣及於全國,爰由國科會設置園區管理局,為園區管理業務之執行機構;惟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900104 全文修正)

管理局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所屬分局之監督及指揮事項。   三、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六、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七、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八、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九、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及產地證明簽發事項。   十、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一、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二、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四、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五、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七、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八、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九、關於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二十、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一、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四、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五、關於促進建教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六、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七、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八、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九、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三十、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一、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二、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三十四款業務,分局所在之園區,得由所屬分局掌理之。   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其處理辦法,由國科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授權管理局代辦該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0515 全文修正)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七、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八、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及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九、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四、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五、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七、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八、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四、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五、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六、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七、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九、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一、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定處理辦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五條及第六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將管理局之簡稱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第五條第二項,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相關規範,爰予刪除,並將原第五條第一項與原第六條第一項關於管理局掌理事項,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其說明如下:    (一)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刪除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後續款次遞移。    (二)配合實務運作,參考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產地證明簽發」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核發」,並增列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三)現行實務上,辦理公司登記後已不核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等證照,爰將原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修正為「工商登記業務」。    (四)配合一百零二年修正公布職業安全衛生法,爰修正原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五)修正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款,傳統建教合作範圍過於侷限,且此用詞已不合時宜,爰將「建教合作」修正為「產學合作」。   四、原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分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說明如下:    (一)為發揮園區「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並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歸以「委託」方式予以管理局辦理相關業務,爰將原「授權管理局代辦該業務」之規定修正為第二項;另將「有關機關」修正為「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    (二)原有關另定處理辦法之規定,與上述依行政程序法為權限之委託無必然關係,爰予修正為第三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0680717 制定)

園區之業務,因與科學技術關係至為密切,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該會掌理「關於科學及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事項」,且本園區係藉優良之投資與研究環境試驗吸收高級技術工業,將來觀其成效再將此一園區之模式,推廣及於全國,爰由國科會設置園區管理局,為園區管理業務之執行機構;惟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9001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705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第五條及第六條合併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將管理局之簡稱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第五條第二項,因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已有相關規範,爰予刪除,並將原第五條第一項與原第六條第一項關於管理局掌理事項,整併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其說明如下:    (一)依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及現行實際情形,並無管理局分局之組織,爰刪除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後續款次遞移。    (二)配合實務運作,參考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產地證明簽發」修正為「原產地證明書核發」,並增列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三)現行實務上,辦理公司登記後已不核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等證照,爰將原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統一核發工商登記證照」修正為「工商登記業務」。    (四)配合一百零二年修正公布職業安全衛生法,爰修正原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將「勞工安全衛生」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五)修正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款,傳統建教合作範圍過於侷限,且此用詞已不合時宜,爰將「建教合作」修正為「產學合作」。   四、原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分列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說明如下:    (一)為發揮園區「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並符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回歸以「委託」方式予以管理局辦理相關業務,爰將原「授權管理局代辦該業務」之規定修正為第二項;另將「有關機關」修正為「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    (二)原有關另定處理辦法之規定,與上述依行政程序法為權限之委託無必然關係,爰予修正為第三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為「科技部」,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因修正條文第二條已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爰將「國科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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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