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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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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夥出資額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入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
  2. 2.前項期限屆滿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者,管理局得廢止其投資核准,未承租土地或廠房者,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3. 3.園區事業於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未滿一年,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案件者,仍應依核准增加之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但申請增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2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以下分別釋義: 1. 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夥出資額總額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遷入科學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 根據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的園區事業應在核准後的二個月內,根據核准的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夥出資額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納投資保證金。同時,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應遷入科學園區並辦理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的登記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的核准資本額為1000000元,根據法規,他們在核准後的二個月內需要繳納3000元的投資保證金。同時,在核准後的六個月內,該企業應該遷入科學園區並辦理相關的公司登記手續。 2. 前項期限屆滿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者,管理局得廢止其投資核准,未承租土地或廠房者,退還原繳納之投資保證金。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根據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如果在前述二個期限屆滿後,企業仍未完納投資保證金或未遷入園區辦理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的登記手續,園區管理局有權廢止該企業的投資核准,並退還已繳納的投資保證金。然而,如果企業有正當的理由,可以申請延展。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核准後超過二個月仍未繳納所需的投資保證金,或未在六個月內遷入園區辦理公司登記手續,園區管理局有權廢止該企業的投資核准,並退還已繳納的投資保證金。然而,如果企業有合理的理由,如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可以向管理局申請延展。 3. 園區事業在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未滿一年,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案件者,仍應依核准增加之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金額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但申請增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者,不在此限。 根據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如果一家園區事業的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尚未滿一年,但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該企業仍需要按照核准時增加的資本額、營運資金或出資額的千分之三繳納投資保證金。然而,如果企業在申請增資時已經評定完成投資計畫,則不需要再次繳納投資保證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園區事業在核准時增加了1000000元的資本額,並且在該企業的登記不滿一年後,因業務需要申請增資,按照法規,他們需要再次繳納3000元的投資保證金。然而,如果在申請增資時已經評定該企業的投資計畫完成,則不需要再次繳納投資保證金。 以上解釋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 條的原文及相關法規解釋資料。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完納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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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經核准實施投資計畫之園區事業,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核准之公司資本額或分公司營運資金、有限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