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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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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分公司廢止登記、有限合夥解散登記或向遷入地公司、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有限合夥所在地變更登記;其原自國外進口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向課稅區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於移運課稅區時,應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園區事業在廢止投資核准之後的兩個月內應遷出園區。同時根據公司法和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園區事業應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分公司廢止登記、有限合夥解散登記或向遷入地公司、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有限合夥所在地變更登記。此外,若園區事業在進口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時,原本享有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的待遇,移運至課稅區時,則應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參考資料: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有限合夥法法規
  • 分公司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零稅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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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園區事業應於廢止投資核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遷出園區,並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解散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