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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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如果需要延期或變更計畫,必須經由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可以派員到園區事業進行查驗,如果發現園區事業未依原計畫經營,管理局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在接到改善通知之後的兩個月內,需要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管理局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如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專家)審查改善計畫。如果審查結果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管理局可以訂定一個月的期限通知園區事業進行修正。如果修正計畫再次審查結果仍然不可行,或者園區事業在期限內未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或者未確實執行改善計畫,那麼管理局經過提報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廢止其投資核准。 以上是《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的內容解釋。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園區事業在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照計畫經營,管理局通知其限期改善後,園區事業沒有在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也沒有確實執行改善措施,那麼管理局經過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廢止其投資核准。
- 核名詞
- 再審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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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