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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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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准。
  2. 2.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如有未依前項計畫經營者,管理局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3. 3.園區事業應於接獲通知改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管理局得聘請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相關專家審查改善計畫。
  4. 4.前項審查結果經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者,管理局得訂一個月期限通知其修正,如修正計畫再審查結果仍不可行,或園區事業未依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或未確實執行者,管理局經提報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投資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如果需要延期或變更計畫,必須經由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可以派員到園區事業進行查驗,如果發現園區事業未依原計畫經營,管理局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 園區事業在接到改善通知之後的兩個月內,需要向管理局提出改善計畫。管理局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如技術、財務、市場行銷等專家)審查改善計畫。如果審查結果認定改善計畫不可行,管理局可以訂定一個月的期限通知園區事業進行修正。如果修正計畫再次審查結果仍然不可行,或者園區事業在期限內未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或者未確實執行改善計畫,那麼管理局經過提報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廢止其投資核准。 以上是《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的內容解釋。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園區事業在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照計畫經營,管理局通知其限期改善後,園區事業沒有在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或修正計畫,也沒有確實執行改善措施,那麼管理局經過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廢止其投資核准。

  • 名詞
  • 再審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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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該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管理局核准。管理局得派員至園區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