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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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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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當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科研採購時,必須在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明確規定應遵守本辦法以及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的事項和違約責任。此外,契約中還可以約定科研採購的方式。 參考資料: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9月20日),https://aaas.stpi.narl.org.tw/Content/Read/2400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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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