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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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