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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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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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進行科研採購監督事宜時,可以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相關的科研採購文件、資訊網路或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料,並且有權派員進行查視。同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該予以配合。 根據此條規定,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在進行科研採購監督時,可以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訊,並有權指派人員進行查看,以確保科研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構)、法人或團體應配合提供所需的資料。 例如,一個補助機關想要監督某個公立學校的科研採購活動,依照此規定,補助機關可以向該學校查閱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且可以派遣人員實地查看相關活動的執行情況。公立學校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予以配合,提供所需的資訊,且允許人員進行查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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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