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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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時,適用本辦法,除非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或協定中另有規定。 2.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執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如果其辦理採購的經費來源是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的企業配合款,則適用本辦法。 3.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如果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者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告金額,則不適用本辦法。 範例: 根據第1條,如果一個公立大學進行科研採購,則該大學需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除非有其他條約或協定中另有規定。 根據第2條,如果一個公立研究機構執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中,使用的採購經費是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的企業配合款,則該機構需要按照本辦法進行採購。 根據第3條,如果一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進行採購,且補助金額未達採購金額的一半,或者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告金額,則該法人或團體不需要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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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