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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2. 協商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3. 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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