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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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 2.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 3.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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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法規,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在進行科研採購時,如果有需要,可以在制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進行協商。這包括討論採購工程、財物的規格或勞務的需求等事項。 參考資料:"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本。根據此法規,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法人或團體在進行科研採購時,可以與供應廠商進行協商。協商可以涉及採購工程、財物的規格或勞務的需求等事項,並可以在制定採購契約之前進行。協商的內容應該記錄在書面紀錄中,並附在相關文件中供查詢。 並以最新公布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為基礎解釋。此法規允許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法人或團體在進行科研採購時進行協商。協商的方式可以是非書面的,但應該在協商後製作書面紀錄,記錄協商所涉及的接觸對象、時間、地點以及內容。另外,相關的協商文件應附在案卷中以供查詢。 再者,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例子,公立學校或研究機構在進行科研採購時,如果需要與供應廠商進行協商,可以就採購工程或財物的規格,以及勞務的需求等事項進行協商。這些協商可以是口頭的,但應該製作書面紀錄來記錄相關內容。這些文件應該被附在案卷中以便查詢。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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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