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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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2.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 3.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4.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 5.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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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針對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的人員,在涉及到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利益時,應該迴避。這表示當這些人員與科研採購有關的事項涉及到他們自己或親屬的利益時,他們應該避免參與相關的決策或行動。 此外,辦理科研採購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的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則不得兼任供應廠商的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的角色。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的情況發生。 此外,辦理科研採購的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之間,也不得同時存在關係企業或是與其他廠商存在關係企業。這是為了確保採購關係的獨立性和公平性。 然而,當執行以上三項規定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可以向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報請核定免除此項規定。 當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免除前三項的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該公開揭露原本應該避免的人員和供應廠商之間的關係以及免除的理由。 以上解釋的依據主要來自《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的文本內容。
- 法人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除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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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