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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2. 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3. 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4. 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免除之。
  5. 依前項規定免除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行時,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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