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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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應主動公開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同樣地,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也應遵守相關規定,主動公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科研採購的透明度,以提供相關資訊給公眾、其他機關或利害關係方,以進行監督和了解科研採購情況。透明的採購流程可以幫助確保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並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 例如,一個公立大學接受政府的科研項目補助並進行採購,根據這項規定,該大學應該主動公開有關該科研採購的資訊,如採購計畫、投標文件、投標結果等等。公開這些資訊可以讓其他學術界人士、研究機構或民眾了解該項目的進展和使用資金的情況,以確保透明度和監督效果的實現。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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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