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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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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
存續期間
,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
法令
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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