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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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有以下兩點釋義: 1.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根據上述條文,辦理科研採購購入的設備應該要妥善使用。如果設備的價值達到一百萬新台幣或以上,還需要製作使用狀況的書面紀錄,以便查詢。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科研採購所購入的設備得到正確且有效地使用,同時提供紀錄供查詢,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範例參考資料: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04年8月1日修整)。根據這項法規,當科研採購的設備價值超過一百萬新台幣時,該機關應該製作並保存該設備的使用狀況書面紀錄。 2. 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條文,科研採購所購入的設備在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不得被當作抵押或出售。然而,如果依照其他法令的規定允許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或委託機構的同意,則不在此限。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公共資金及委託機構的利益,使科研採購設備能夠按照正確的程序和要求使用。 範例參考資料:科學技術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04年8月1日修整)。根據這項法規,科研採購所購入的設備在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設定負擔或處分的。但如果依照其他法令的規定允許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或委託機構的同意,則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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