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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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1條,受補助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受委託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在領受公款後,應依照相關法令進行核銷。這意味著接受補助的機構或人員,在使用或支出補助款項後,必須進行相關文件的核對和記錄,以確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具體的核銷程序和相關要求可參考該辦法的具體內容。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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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