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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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查詢,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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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2条的规定,政府机关在科研採購的補助或委託合同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補助或委託機關可以核减補助或委託金额或停止撥付經費;如果情节严重,可以终止或解除契约,并追缴已撥付的款项: 1. 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2. 違反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3. 未依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4. 違反规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查詢,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5. 違反规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6. 違反规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7. 違反规定,在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8. 未依规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根据这些规定,補助或委託機關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補助或委託的合规性和效果。在具体的情况下,機關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违约情节的轻重来做出适当的决定,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目的。 参考文献: - 行政院科技部全球資訊網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經費補助與委託管理辦法 (https://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subSite=&article_uid=00d536de-44cf-4160-8f00-9ad7f2f84a50&menu_id=3fbc9a0e-64de-4dd0-90f1-80dab2254133&comment_style_id=)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追繳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存續期間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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