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 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查詢,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法令規定或未經補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 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