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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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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相關費用。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該法規中包含了以下幾項詞彙的定義: 1.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包括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等,在執行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時,所涉及的單位。 2.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在執行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研究計畫時所產生的各種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3. 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4. 研發成果支出: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的相關費用。 5. 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立大學參與了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的研究計畫,並成功取得相關的專利權,該大學可以將這些研發成果授權給企業,以獲得授權金作為研發成果收入。同時,大學在管理及運用這些研發成果的過程中,可能需要支出相關費用,這些費用屬於研發成果支出。此外,這些研發成果所帶來的財產上利益可以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等。因此,這些定義和相關內容將被用於確定研究發展成果的歸屬和運用。 來源: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

  • 法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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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補助、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