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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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參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對市場之影響或涉及國家安全,經本會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外,依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歸屬於各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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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在執行本會的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時所產生的研發成果,除非經本會認定應該歸屬國家所有者,否則根據本法和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歸屬於執行該研究發展計畫的單位所有。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該條款強調研究發展單位執行補助、委託或出資研究計畫所產生的研發成果的歸屬問題。在進行歸屬時,需要考慮研發成果的性質、運用潛力、對市場的影響、社會公益以及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等因素。根據法規的規定,研發成果的歸屬應根據該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進行,其中歸屬結果可以是歸屬於執行該研究發展計畫的單位所有。舉例而言,如果某個單位獲得政府補助進行特定研究計畫,該單位所產生的研發成果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被歸屬為該單位的所有。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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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