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應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下列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 2.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對於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來說,他們負責管理和運用研發成果,並且需要根據內部行政程序建立以下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1. 指定管理單位:可以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或由法務部門、研發部門的人員兼任,或通過任務性編組的方式進行管理,亦可委託代為管理。 2. 維護管理:包括對研發成果進行紀錄管理、維護以及終止維護的程序,並定期進行盤點。 3. 運用管理:包括研發成果的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的操作流程。 4. 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包括處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5. 文件保管:確保人員、文件和資訊等的保密措施。 6. 會計處理:對研發成果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獨立的帳務管理。 7. 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評估處分股權的價格、時間等程序。 此外,該規定還提到前述研發成果的管理和運用包括申請和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以及相關資訊的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的行為。 參考資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行政程序名詞
- 記錄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