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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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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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在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的受理單位:指明負責接受申報與處理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的機構或組織。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的態樣及要件:規範在進行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時,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相關資訊或者自行避免利益衝突的方式和必要的要件。 三、審議會議的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明確審議會議的組成成員、審議的基準和作業程序,以確保審議過程公正合理。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的處置:規定對於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處置方式。 五、相關資訊的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確定相關資訊公告的方式、範圍,以及內部和外部通報的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的教育訓練:規劃與實施相關人員的教育訓練,以提高對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認識和遵守意識。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的其他管理措施:包括其他與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相關的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关资料。
- 揭露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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