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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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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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規定,研發成果的創作人在推廣和洽談研發成果時可以參與。然而,他們在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審議或核決時應該避免參與。這意味著創作人在研發成果的商業化過程中可以參與,但在相關的管理和決策過程中應該保持中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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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