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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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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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研發成果創作人在揭露或授權研發成果給營利事業時,需要確認是否存在某些利益關係。具體而言,以下情況被認定為存在利益關係: 1. 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前一年內從該營利事業獲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的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2. 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職務。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研發成果創作人或其親屬符合上述情況,則在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給營利事業後取得的利益也受到相同的限制。也就是說,他們必須依據相關單位的規定進行揭露,並且在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成果的運用過程公平合理,並避免利益衝突的產生。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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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