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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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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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了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之間的利益關係。如果這些人員與營利事業存在以下利益關係,則應自行迴避: 1. 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包括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從該營利事業獲得的財產上利益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權。 2.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在該營利事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這些人員在進行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時,應避免以上利益關係的情況。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技術部。 (2015)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43
- 核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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