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0 條,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的人員,除非牽涉違法情事,其在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所訂定的內部程序時可以進行研發成果定價。如果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且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那麼在研發成果定價後其價格變化所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將被免除。 參考資料: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法規說明之研究開發成果運用範圍一節 - 國科會組織條例第 20 條 審查會議的職掌:https://www.nstm.gov.tw/Content_List.aspx?n=1DC1067265792F03&s=94FB35D2E449A97E - 國科會舉辦 學術成果申報制度 Workshop 問與答:https://www.nstm.gov.tw/UserFiles/File/2016%E5%AD%B8%E8%A1%93%E6%88%90%E6%9E%9C%E7%94%B3%E5%A0%B1%E5%88%B6%E5%BA%A6_%E6%89%BF%E5%88%B0%E7%9A%84%E5%95%8F%E8%88%87%E7%AD%94.pdf
- 核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