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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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會所有者,本會得委任、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或其他適當機關(構)管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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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9條,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的研發成果將歸屬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有。委託或出資執行研究計畫的單位,本會有權委任或委託這些單位或其他適當的機構來進行成果的管理和運用。 例如,某大學根據本會的委託執行了一個研究計畫,該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一個創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根據此法規,這個科學技術成果將歸屬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有,而本會可以委任該大學或其他機構來管理和運用這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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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