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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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內容,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單位如果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並且建立了完備的管理機制,科委會可以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根據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或終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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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