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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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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辦理讓與、終止維護後,再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內容,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單位如果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並且建立了完備的管理機制,科委會可以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根據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轉讓或終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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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建構完備之管理機制者,本會得同意於一定期間內,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