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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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規定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本會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 2.前項申請終止維護之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本會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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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7條的規定: 1. 研究發展單位經執行研究發展後,如果所獲得的研發成果須繳納維護費用,但在公告讓與後的三個月內無人請求讓與時,該研究發展單位可以根據內部行政程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在申請終止維護時,必須備妥相關文件並報本會同意,如果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該申請將不被受理。 2. 申請終止維護的審查作業期間為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如果申請未獲得本會的同意,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該研發成果。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ecec1a19-9138-4ccc-af79-4e6b8a105b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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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