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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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應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 2.前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本會審查獲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 3.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報本會同意,將研發成果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不受第一項推廣期間、評估原則之限制: 一、讓與有助於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與再發展。 二、研究發展之單位與創作人已就本項共有研發成果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之投資條件為具體約定。 三、研發成果仍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管理及運用。
- 4.前項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之收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連同創作人所獲得之部分,就其全額依第十三條規定比率一併繳交。
- 5.依第三項規定向本會申請經同意者,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除報經本會另為同意外,變更執行內容,或得同意後三個月內未完成作價投資入股者,本會得廢止該同意,並溯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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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的規定,我將逐條釋義如下: 1. 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應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此條規定研發成果得讓與的情況。當研發成果經過一定合理期間的推廣後,經過評估發現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的效益時,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依照內部行政程序進行評估並公告讓與的內容。當第三人提出讓與的要求時,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提供相關文件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讓與給第三人,若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則不受理。 範例:當一家研究開發機構研發出一項新技術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推廣後,發現該技術在市場上無法獲得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的效益,於是該機構按照內部行政程序對該技術進行評估並公告讓與的內容。若有第三方提出讓與的要求,該機構需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讓與。 2. 前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本會審查獲同意者,應於讓與後報本會備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根據本條規定,申請讓與的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的次日起為二個月,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延長。經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的審查並獲得同意後,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在讓與後向本會報備。若未獲得同意,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繼續維護及管理該研發成果。 3.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於符合下列條件時,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報本會同意,將研發成果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持分予創作人,不受第一項推廣期間、評估原則之限制: 一、讓與有助於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與再發展。 二、研究發展之單位與創作人已就本項共有研發成果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之投資條件為具體約定。 三、研發成果仍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管理及運用。 此條例允許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循內部行政程序評估並報本會同意,以共有方式無償讓與部分研發成果持分予創作人。這些條件包括:讓與對於研發成果的推廣運用及再發展有助益;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及創作人已就共有研發成果的價格投資營利事業達成具體協議;該研發成果仍由執行研究發展單位管理和運用。 範例:一家研究機構研發出一項技術,該技術在市場推廣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研究機構決定與原創作者達成共有研發成果的價格投資營利事業協議,並將一部分研發成果持分無償讓與給創作人。 4. 前項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之收入,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連同創作人所獲得之部分,就其全額依第十三條規定比率一併繳交。 根據該條,當研發成果作價投資所獲得的收入,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連同創作人所獲得的部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比率一併繳交。 5. 依第三項規定向本會申請經同意者,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除報經本會另為同意外,變更執行內容,或得同意後三個月內未完成作價投資入股者,本會得廢止該同意,並溯及失其效力。 根據本條規定,依照第三項的規定向本會申請並獲得同意後,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應按照申請內容確實執行。除非在經本會同意下進行變更執行內容,或在同意後的三個月內未完成作價投資入股,否則本會可以廢止該同意並溯及失效。 參考資料: -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2017年修正 -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解釋說明」,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2017年發佈
- 行政程序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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