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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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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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3條,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必須根據以下比率將其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交由本會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繳交。然而,如果單位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方面有貢獻,或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的階段性任務,經本會與執行單位約定使用其他比率或免繳方式的情況,不在此限: 一、如果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是公立或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繳交收入的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繳交收入的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範例:一個私立大學進行研究發展並從中獲得一筆收入,根據該法條,該大學需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另一方面,一個私營公司進行研究發展並從中獲得一筆收入,則需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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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