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其研發成果之收入,於扣除前條應繳交資助機關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於扣除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之數額後,應將一定比率分配推廣有功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在研發成果的收入中,扣除應繳交資助機關的數額后,應按一定比率分配給研發成果的創作人。在扣除分配給創作人的數額后,還應按一定比率分配給推廣有功人員。 參考資料: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4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